新竹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
一、規劃依據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近用媒體之權利、落實地方社區文化之推動,且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將無償提供公用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社教性質節目,特訂此辦法以為規範。
二、訊息揭露
第二條
定期使用插播式字幕鼓勵大眾使用或製作圖卡式影片於公用頻道墊檔播出,於官方網站刊載使用辦法並提供申請表供民眾下載申請登記播出。
三、使用規範
第三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第四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藝文、社教性質之節目,本公司得拒絕播出。
第五條
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影片係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條法如下:
第36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第41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
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五、播送商業廣告。
三、申請程序
第六條
1.公用頻道之播出,需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及『節目授權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本公司。
2.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二十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惟同一時段申請者眾,得由本公司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原則性調整之。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七條
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影片類型: DVD、MPG2、MPG4、MOV、HD。
2.節目內容長度:以二小時為上限;30分鐘為基礎。
3.同一申請使用者,一週內以七小時為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1.申請使用者需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託播人、著作權人、長度等書面資料 ( 如附申請書、授權書、版權證明 ) 。
2.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並書寫申請書,爾後若有法律上 ( 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 ) 之糾紛,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九條
節目播出後由本公司保管十五日,供新竹市政府公關與新聞科備查,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十五日後由本公司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
附 則
第十條
公用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設置閱聽民眾申請及申訴服務專線03-5285784。
第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附 註:
1.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並附上本辦法,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
2.民眾可上網下載相關表單,也可親至新竹振道有線電視節目新聞部辦理。
3.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 『 300 新竹市中華路三段 126 號 B1 公用頻道小組』收;本公司公用頻道服務專線03-5285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