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

一、規劃依據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近用媒體之權利、落實地方社區文化之推動,且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將無償提供公用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社教性質節目,特訂此辦法以為規範。

 

二、訊息揭露

 

    第二條
      定期使用插播式字幕鼓勵大眾使用或製作圖卡式影片於公用頻道墊檔播出,於官方網站刊載使用辦法並提供申請表供民眾下載申請登記播出。

 

三、使用規範

 

    第三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第四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藝文、社教性質之節目,本公司得拒絕播出。

 

    第五條
    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影片係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條法如下:
      第36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第41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

                  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五、播送商業廣告。

 

三、申請程序

 

    第六條
    1.公用頻道之播出,需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及『節目授權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本公司。
    2.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二十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惟同一時段申請者眾,得由本公司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原則性調整之。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七條
    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影片類型: DVD、MPG2、MPG4、MOV、HD。
    2.節目內容長度:以二小時為上限;30分鐘為基礎。
    3.同一申請使用者,一週內以七小時為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1.申請使用者需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託播人、著作權人、長度等書面資料 ( 如附申請書、授權書、版權證明 ) 。

    2.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並書寫申請書,爾後若有法律上 ( 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 ) 之糾紛,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九條
    節目播出後由本公司保管十五日,供新竹市政府公關與新聞科備查,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十五日後由本公司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  

 

附 則


    第十條
    公用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設置閱聽民眾申請及申訴服務專線03-5285784。

 

    第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附 註:
    1.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並附上本辦法,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
    2.民眾可上網下載相關表單,也可親至新竹振道有線電視節目新聞部辦理。
    3.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 『 300 新竹市中華路三段 126 號 B1 公用頻道小組』收;本公司公用頻道服務專線03-5285784。

 

 

下載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

新聞自律委員會章程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章程

一、凱擘所屬有線電視系統為落實新聞自律功能,反映多元意見,特設本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定期開會審議凱擘所屬陽明山有線電視、北桃園有線電視、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豐盟有線電視、新頻道有線電視、南天有線電視、觀昇有線電視等七個有線電視系統(下稱凱擘所屬有線電視系統)之地方頻道製播新聞之相關倫理與媒體規範。 
二、本會權責如下:
1. 各項新聞自律與製播相關規範之修訂。
2. 廣納各界對新聞製播及內容之意見,並研商改進。
3. 檢視及建議年度新聞製播內容。 
4. 不定時提出新聞自律相關之建議並精進改善。
5. 檢視及建議年度新聞製播自律教育訓練計畫與內容。
6. 針對觀眾申訴或抱怨案件之處理情形,以及利害關係人利益遭受侵犯時之保護和救濟處理情形進行研議討論。
三、 本會委員由凱擘所屬有線電視系統新聞部主管組成外,外部委員則邀請包含身心障礙、兒少權益、性別平等…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二至三人。本會外部委員由公司遴選,屬無給職,開會時得支領車馬費,任期一年。 
四、本會由外部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會議召集事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代理。會議召開,應有外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本會採合議制,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本會得依實際運作需求,決議調整會議召開週期及頻率。若遇有重大緊急之事項,應於5天內緊急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對於新聞編採製播過程,得提出改善建議,並得建議具體改正措施。 
七、本會就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情事,得指派委員加以調查,凱擘所屬有線電視系統各單位均應配合提供相關必要資訊。 
八、本會新聞自律規範議案來源如下:
(一)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指導、提醒或違規事件進行討論,並增修相關新聞自律公約。
(二)    本會委員得主動對於重大影響觀眾權益之事件,以通案或個案方式,提出於本會審查討論之。
九、本會討論情形與各項規範修訂,均以內部公告方式提供同仁之教育訓練參考。
十、本會應定期對外公告各項自律規範製播要點、觀眾申訴辦法、回應處理情形、會議紀錄、案例詳述(不包括人事懲處細節),並於凱擘所屬有線電視系統之官方網站中固定位置清楚及明顯之標識或連結。
十一、本章程經凱擘所屬有線電視系統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新聞自律規範機制

凱擘所屬系統台新聞自律規範機制 下載

會議紀錄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第一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第二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第三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第四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7年第一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7年第二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7年第三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7年第四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8 年度第一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8 年度第二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8 年度第三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8 年度第四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9 年度第一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9 年度第二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9 年度第三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09 年度第四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0 年度第一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0 年度第二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0 年度第三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0 年度第四季會議紀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1 年度第一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1 年度第二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1 年度第三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1 年度第四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2 年度第一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2 年度第二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2 年度第三季會議記錄 下載

凱擘所屬有線電視地方頻道-新聞自律委員會112 年度第四季會議記錄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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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公司
頻道名稱:  凱擘新竹台
       電話:  (03)528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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